那些支持以色列的人将在法庭上与以色列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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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支持以色列的人将在法庭上与以色列站在一起

引言

自2025年3月2日起,以色列对加沙实施了全面封锁,阻断所有的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品、水和医疗物资,导致了灾难性后果,包括广泛的饥荒、死亡和医疗系统的崩溃。报告描述了儿童瘦得像骷髅,令人想起从纳粹集中营解放出来的人,以及由于物资短缺医院无法治疗病人。这些行为被国际特赦组织认定为种族灭绝,并得到近期种族灭绝学者调查的支持,违反了国际人道法(IHL)、犹太法律(Halakha)以及国际法院(ICJ)在2024年下达的预防措施。南非于2023年12月在ICJ对以色列提起的种族灭绝诉讼得到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actus reus(物理行为)和mens rea(意图)的证据支持。《公约》和《保护责任》(R2P)框架下的法律和道德义务,由美国《外国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凸显了防止种族灭绝——“罪中之罪”的全球必要性。本文详细阐述了这些违反行为、ICJ的命令以及支持南非案件的证据,强调尽管有持续种族灭绝的强有力证据,继续支持以色列的政治领导人可能面临在国际和国内法下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及战争罪的指控,凸显了这一危机的深远道德和历史意义。

违反国际法

国际人道法由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IHL)规范,为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设定了明确标准。以色列在加沙的行为违反了若干核心原则:

  1. 保护平民和禁止饥荒
    •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条)要求对平民进行人道待遇,禁止造成不必要痛苦的行为。附加议定书I的第54条和国际红十字会(ICRC)规则53明确禁止将平民的饥荒作为战争手段。国际刑事法院(ICC)《罗马规约》将故意饥荒归类为战争罪(第8(2)(b)(xxv)条)。
    • 以色列自2025年3月以来封锁所有食品、水和医疗物资,无差别针对加沙230万平民,导致记录在案的饥荒死亡和严重营养不良,如国际特赦组织(2025)报告所述。这构成种族灭绝,如国际特赦组织和种族灭绝学者调查所确认,他们认为这种故意剥夺符合《公约》的标准(国际特赦组织,2025;种族灭绝学者调查,2024)。
  2. 促进人道主义援助的义务
    • 附加议定书I的第70条和ICRC规则55要求各方允许快速且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援助到达平民。以色列对包括美国资助的救援车队的全面禁止违反了这一义务,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RWA)报告称,超过14周没有任何援助进入加沙(UNRWA情况报告#172,2024)。
  3. 集体惩罚
    •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禁止集体惩罚。封锁因哈马斯的行动惩罚了加沙的全体居民,构成战争罪,如人权观察(2023)所强调。
  4. 美国《外国援助法》(第620I条)
    • 第620I条禁止向限制美国人道主义援助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以色列封锁美国资助的援助,如泄露的国务院备忘录(DAWN,2025)所述,违反了该法律,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等立法者呼吁暂停军事援助(桑德斯,2024)。这反映了防止种族灭绝的道德和法律必要性,与《公约》对这类罪行的行动号召相一致。

违反犹太法律(Halakha)

犹太法律(Halakha)基于《托拉》、塔木德和拉比解释,强调即使在战争中也要保持道德行为。关键原则包括:

  1. Pikuach Nefesh(救命)
    • Pikuach Nefesh(救命)原则,源于塔木德(Yoma 85b),优先于几乎所有其他戒律,强调保护人类生命。封锁导致的饥荒和死亡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毫无必要地危及平民生命。
  2. 战争法(Din Milchama
    • 迈蒙尼德在《密什纳托拉》(《国王及其战争法》6:7)中规定,在围困期间,必须留出一侧开放,以允许平民获得必需品,禁止完全封锁。以色列的全面封锁,阻断所有入口,违反了这一规则,导致非战斗人员,包括儿童,广泛遭受痛苦,如OHCHR(2025)报告所述。

作为一个以犹太价值观自居的国家,以色列的行为违反了Halakha的道德要求,特别是Pikuach Nefesh,要求优先保护生命。

违反ICJ预防措施

在南非对以色列的种族灭绝案件中,ICJ于2024年发布了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措施,以防止种族灭绝并确保人道主义准入:

以色列自2025年3月以来的全面封锁,阻断所有援助并导致饥荒,直接违反了这些命令。以色列官员的声明,如财政部长贝扎雷尔·斯莫特里奇(Bezalel Smotrich)在2025年4月宣称”连一粒小麦都不会进入加沙”(中东之眼,2025),表明不遵守规定,加强了南非的案件。

《公约》下的法律义务

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对各国施加了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的具体义务,种族灭绝被定义为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团体的行为(第II条)。主要义务包括:

  1. 预防(第I条)
    • 各国必须采取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措施防止种族灭绝,包括外交、经济和军事行动,以阻止正在进行的种族灭绝行为。ICJ在2007年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的裁决明确指出,当国家对实施种族灭绝的行为者有影响力时(例如通过武器供应或政治支持),必须采取行动(ICJ,2007)。
    • 在加沙,向以色列提供军事或经济援助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德国,必须确保其支持不促进种族灭绝。未能采取行动有违反这一义务的风险。
  2. 惩罚(第III条)
    • 各国必须起诉或引渡对种族灭绝负责的个人,包括共谋(第III条)。这适用于以色列官员,如2024年11月ICC因饥荒作为战争罪发出的逮捕令所示(ICC,2024)。
  3. 不共谋(第III(e)条)
    • 各国不得参与种族灭绝,包括向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行为者提供武器或支持。如果这些武器促进封锁,提供武器的国家有共谋风险(国际特赦组织,2025)。
  4. 司法管辖与合作(第V-VI条)
    • 各国必须制定国内立法以执行《公约》,并与ICJ和ICC等国际法庭合作。南非的案件得到30多个国家的支持,反映了这种合作,敦促ICJ追究以色列的责任(ICJ新闻发布,2025)。

保护责任(R2P)下的法律义务

2005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责任(世界峰会成果文件,第138-139段),要求各国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侵害。R2P包括三个支柱:

  1. 支柱一:国家责任
    • 每个国家必须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作为加沙的占领国,以色列通过实施导致饥荒和死亡的封锁,未能履行这一义务(OHCHR,2025)。
  2. 支柱二:国际援助
    • 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协助各国。约旦和埃及等国家试图提供援助,但以色列的封锁阻碍了这些努力(中东之眼,2025)。
  3. 支柱三:及时且果断的反应
    • 如果一个国家未能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集体行动。以色列不遵守ICJ命令触发了这一义务,尽管美国否决权阻止了行动(联合国安理会,2024)。

种族灭绝的证据:Actus ReusMens Rea

南非的种族灭绝案件认为,以色列在加沙的行为,包括2025年的封锁,构成种族灭绝,如国际特赦组织和种族灭绝学者所确认:

  1. Actus Reus(物理行为)
    • 《公约》(第II条)将种族灭绝定义为包括杀戮、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以及施加旨在导致物理毁灭的生活条件的行动。以色列的封锁符合这些标准:
      • 杀戮和严重伤害:饥荒死亡、骨瘦如柴的儿童和医院崩溃构成杀戮和严重伤害(国际特赦组织,2025)。
      • 生活条件:封锁创造了导致物理毁灭的条件,加沙超过一半人口面临”灾难性”饥饿(OHCHR,2025)。
  2. Mens Rea(意图)
    • 《公约》要求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群体(加沙的巴勒斯坦人)。官员如约夫·加兰特(2023)、贝扎雷尔·斯莫特里奇(2025)和摩西·萨达(2025)的声明表明了让加沙居民挨饿的意图,如国际特赦组织和《华盛顿邮报》(2025)报告。

支持以色列的政治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有持续种族灭绝的强有力证据,继续支持以色列的政治领导人可能面临在国际和国内法下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及战争罪的指控,因为他们的行为可能促进或使以色列的违反行为得以实现:

  1. 国际法
    • 《公约》(第III(e)条):种族灭绝中的共谋包括提供物质支持,如武器、资金或外交掩护,促进种族灭绝行为。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向以色列提供武器和军事援助的领导人,如果其支持使封锁得以实现,可能需承担责任。例如,尽管有种族灭绝证据,美国每年提供超过30亿美元的军事援助(CRS报告,2025;国际特赦组织,2025)。
    • 《罗马规约》(第25(3)(c)条):ICC可以起诉协助、教唆或帮助战争罪(包括饥荒)的个人。提供武器或阻止联合国决议可能构成此类协助。人权组织呼吁调查美国、英国和德国官员在武装以色列中的角色,指出其在饥荒和种族灭绝中的共谋(《卫报》,2025)。
    • 习惯国际人道法:国家和个人不得为IHL违反行为做出贡献。提供无条件支持的领导人有为集体惩罚和饥荒等战争罪提供便利的责任风险。ICJ在2007年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的裁决确立了对实施者有影响的国家必须采取行动防止种族灭绝,否则将承担责任(ICJ,2007)。
    • 普遍管辖权:某些国家允许无论犯罪发生地在哪里,都可起诉国际犯罪。领导人在西班牙或比利时等国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这些国家已将普遍管辖权应用于种族灭绝案件(半岛电视台,2025)。
  2. 国内法
    • 美国法律
      • 《外国援助法》(第620I条)禁止向限制人道主义援助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无视以色列违反行为的领导人,如DAWN(2025)记录,可能面临违反该法律的国内法律挑战,特别是鉴于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等立法者要求暂停援助(桑德斯,2024)。
      • 《种族灭绝公约实施法》(18 U.S.C. § 1091)允许起诉美国公民参与种族灭绝。授权向以色列提供援助的官员可能成为目标,特别是如果法院认定此类支持促进了种族灭绝行为(DAWN,2025)。
      • 非政府组织对美国官员提起诉讼,指控其通过继续向以色列出售武器违反了国内和国际法,案件在联邦法院待审(路透社,2025)。
    • 英国法律
      • 《2001年国际刑事法院法》允许起诉英国公民协助战争罪或种族灭绝。尽管有种族灭绝证据,向以色列出口武器引发了对英国官员的法律挑战,活动人士寻求停止许可证(半岛电视台,2025)。
      • 英国的《部长守则》要求遵守国际法,未能解决共谋问题可能导致国内问责,如武器销售公开调查所示(《卫报》,2025)。
    • 德国法律
      • 《国际法犯罪法典》(VStGB)将参与种族灭绝和战争罪定为刑事犯罪。尽管有ICJ命令,继续向以色列出口武器导致对德国官员的诉讼,法院正在审查出口是否违反国际义务(德国之声,2025)。
      • 德国对人权的宪法承诺,植根于其后大屠杀法律框架,增加了领导人避免共谋的压力(德国联邦外交部,2025)。
    • 其他司法管辖区
      • 加拿大、法国和荷兰等国家,拥有将国际犯罪共谋定为刑事犯罪的国内法律,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要求调查支持以色列的领导人。例如,加拿大的《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法》允许起诉参与武器出口的官员(路透社,2025)。
      • 法国的刑法典包括关于种族灭绝共谋的规定,非政府组织已对官员因向以色列出售武器提出投诉(《世界报》,2025)。
  3. 案例研究和先例
    • 达尔富尔(2009):ICC对苏丹官员发出了逮捕令,包括因参与种族灭绝,为通过物质支持促成暴行的领导人起诉设定了先例(ICC,2009)。
    • 斯雷布雷尼察(1995):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因提供后勤支持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而定罪个人,确立了间接贡献的责任(ICTY,检方诉克尔斯蒂奇,2001)。
    • 缅甸(2017):联合国报告呼吁调查在罗兴亚种族灭绝期间向缅甸供应武器的国际行为者,凸显了国家和领导人的共谋风险(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8)。
    • 这些先例表明,通过武器、资金或外交掩护支持以色列的领导人可能面临类似审查,特别是随着种族灭绝证据的增加。
  4. 实际影响
    • ICC起诉:2024年11月ICC对以色列官员因饥荒作为战争罪发出的逮捕令表明正在进行积极调查,可能扩展到包括提供支持的外国领导人。国际特赦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敦促ICC调查美国、英国和德国官员的共谋(国际特赦组织,2025)。
    • 国内诉讼:领导人面临越来越多的国内法律挑战,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诉讼指控违反禁止参与种族灭绝和战争罪的国内法律(路透社,2025;德国之声,2025)。
    • 声誉和政治后果:领导人面临公众强烈反对和声誉损害,如针对支持以色列行为的官员的抗议和活动所示(半岛电视台,2025)。
    • 制裁和旅行禁令:涉及共谋的领导人可能面临制裁或旅行限制,如涉及苏丹和叙利亚官员的案例所示(联合国安理会,2011)。
  5. 触发责任的证据
    • 国际特赦组织报告:详细记录以色列封锁为种族灭绝,呼吁对促成它的国家负责(国际特赦组织,2025)。
    • 种族灭绝学者调查:2024年调查确认以色列行为为种族灭绝,增加了对支持国家的压力(种族灭绝学者调查,2024)。
    • ICJ命令:以色列不遵守2024年命令为追究支持国家未能防止种族灭绝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ICJ命令,2024)。
    • 联合国报告:联合国专家警告加沙”正在展开的种族灭绝”,牵连继续提供支持的国家(OHCHR,2025)。

种族灭绝作为”罪中之罪”

种族灭绝在国际法下是”罪中之罪”,因其意图消灭整个群体而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污点。由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创造并在1948年《公约》中编纂,旨在防止像大屠杀这样的暴行。《公约》、R2P和美国《外国援助法》等国内法律施加了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的法律和道德必要性,国家与领导人因不作为或共谋而负有责任。

支持南非的ICJ案件

南非的案件得到30多个国家的支持,因以色列不遵守ICJ命令、国际支持、人道主义证据和ICC行动而得到加强。对支持以色列的政治领导人提出指控的风险凸显了处理这一危机的紧迫性。

结论

以色列自2025年3月以来对加沙的全面封锁构成种族灭绝,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犹太法律和ICJ措施。《公约》和R2P对各国施加了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的严格义务,以色列及其支持者有违反这些义务的风险。尽管有种族灭绝的强有力证据,通过武器、资金或外交掩护继续支持以色列的政治领导人可能面临在国际和国内法下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及战争罪的指控,包括美国《外国援助法》、英国《ICC法》和德国《VStGB》。国际社会必须果断采取行动,制止这些暴行并维护正义,确保在这一危机中与以色列站在一起的人在法庭上面对问责。

关键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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